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5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长天路**********。
法定代表人:朱世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来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办事处农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利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建司)与上诉人成都来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龙酒店)因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龙湖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赵辛龙和来龙酒店法定代表人罗利秋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刘云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青龙湖建司组织人员对来龙酒店的部分房屋及设施进行改造施工的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施工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青龙湖建司要求来龙酒店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建立在双方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基础之上,在来龙酒店对此予以否认,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迳行判决来龙酒店向青龙湖建司支付110万元工程款不当。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成都来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上诉费28404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