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8)川01执恢65号
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西博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263号),执行标的为本金8716123.89元及利息,赔偿款1743224.77元,其他费用34929元。执行中,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