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长天路2号6幢1单元7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96***11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镇长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67577027Y。
法定代表人***志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龙河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芦竹路333号1栋1-5层房屋、2栋1-5层房屋、3栋1-4层房屋,该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设置巨额抵押,暂无处置必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黄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