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97#地丽景湾小区A栋010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翼,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社荣,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清龙
书 记 员  唐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