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民初874号之一
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羊古村。
法定代表人:阳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六,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春城,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97#地丽景湾小区A栋010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配,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2元,由原告邵阳县黑宝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