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瑞宏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3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系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负责人:吴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雄、吕春喜,该交通警察大队职员。
被告: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瑞宏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地丽景湾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阳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社荣,系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湖南泓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明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何芳
书记员银异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