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防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润奇,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20年4月16日对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受理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修建的“湘建雅苑棚户区改造一期”1#-3#住宅楼项目未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033558元。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尚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033558元。以上费用,应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4月27日向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行政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1月20日,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怀防履催字[2020]24号限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被执行人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催告书送达后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怀防费决字[2020]36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中对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1033558元及从2020年5月13日起至该费用缴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不超过1033558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宏勇

审判员  欧 侠

审判员  刘 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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