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229民初5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因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顾志刚
法官 助理  胡有财 代理书记员  肖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