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229民初8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武彪、陈海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8元,依法减半收取3229元,由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永东
书记员  杨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