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5928号 原告: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158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27日向原告催缴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故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青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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