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好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842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4民初84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安庆市宿松县隘口乡小圩村枫树组305号,公民身份号码
3408261963060466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安庆市宿松县隘口乡古山村新屋组424号,公民身份号码
342826196904038517。
被告:福州好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广达路438号双丰大厦6层西南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7490522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州好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瓷天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南坑村逸夫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91350124MA2XRGA8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州好日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福建瓷天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
***、福建瓷天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
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瓷天下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
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