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61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C区3号楼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6元,减半收取计16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