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61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C区3号楼1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如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6元,减半收取计16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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