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连凤龙,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9622-9。
法定代表人:连育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凤龙与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195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案号为(2018)闽0429执466号,标的额为200万元。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466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