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执协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连育民,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连育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庄艺芬,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毛开花,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9622-9。
法定代表人:连育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育民、***、连育峰、庄艺芬、李小平、毛开花、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5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闽0203执2492号。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574号民事判决书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许欧凯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纪珠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一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