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连育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庄艺芬,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962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8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连育峰、庄艺芬、李小平、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638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轮候查封***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95-801号地下室第78号车位、厦门市开元区厦禾路799号201室房产,已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已另案查封庄艺芬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海沧区刘山里66号2001室房产和厦门市海沧区刘山里64号地下一层第202号车位,案件还未进入执行阶段,故未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轮候查封了庄艺芬名下的闽D×××××号车辆的过户手续,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本院另案查封厦门闽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待处置后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沧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