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9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连育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闽0429执466号申请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后因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债权申请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故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配所得款短期内无法实现,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466号申请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9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汉泽
审 判 员 詹昌盛
代理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圣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