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9执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367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6229R。
法定代表人:连育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其标的额为13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申请执行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闽0429执466号,并参与其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内的动产拍卖款分配,标的额为2000000元,该款到位后可以支付申请执行人***。
为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9执466号案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9执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永
审判员  詹昌盛
审判员  江德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逍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