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审20-2212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212号 原告:山东**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525元,由原告山东**医疗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