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山某某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59号 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建筑工区院内**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2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市高新区大正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岸区**坪**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岸区江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偶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