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2659号
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建筑工区院内**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2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市高新区大正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岸区**坪**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恒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岸区江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偶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重庆鹏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