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81民初916号
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轴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纬一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504346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渝(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1号1幢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8UY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渝(重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河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