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明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7)榕仲裁字第471号裁决书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毅斌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刘文华
书记员 林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