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保135号
申请人: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镇下村公路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4764X0。
法定代表人:**中。
被申请人:**中,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人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在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计人民币400万元。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在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的***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三明市鑫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