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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1民初121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厦门***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国骏大厦**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美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男。 被告: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投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信息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厦门***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工程公司)、厦门信息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建,被告信息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海投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经协调,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日内支付***农民工工资2301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拖欠工资本金23010元为基数,年利率5%,2021年1月19日预立案登记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公司、**工贸公司、海投工程公司、信息集团公司共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公司、**工贸公司、海投工程公司、信息集团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0日,建设单位信息集团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认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项目总承包中标单位为海投工程公司。海投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分项分包给**工贸公司,因**工贸公司无相应消防资质,故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工贸公司属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46页观点:“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工程再转包。”**工贸公司承接防火涂装分项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案涉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分项转包给***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公司属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公司进场施工后,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因***属于不具有相应资质民事主体,故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2018年8月,农民工***到案涉工程施工,2019年10月31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尚欠***农民工工资23010元。经***多次催讨,***均以***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公司、**工贸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海投工程公司、信息集团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辩称,对***所主张欠付工资的事实无异议。 ***公司辩称,***公司对***没有付款义务。理由为:一、***无权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时间为2020年5月1日,***所主张欠付的工资发生于2019年,故***无权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公司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二、***无权依据其所提供的所谓的结算单,向***公司主张直接清偿。2018年6月29日***公司与***签订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施工队专用合同,合同约定由***组织人力对于厦门软件园三期A10号楼工程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的内容包括了钢柱、钢梁和钢梯。2020年1月18日,***公司与***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根据结算汇总表显示,厦门软件园三期A10号楼工程项目总工程款为2102015.56元,截止2021年1月29日,***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439119.31元。除***已支付***部分工资及生活费外,***公司向***也支付了工资。三、本案当中所谓的工资结算单是虚假的。自2016年至2019年,***班组共分包***公司31个工程项目,到2019年年底前,就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也就是人工费已经结算清楚,***已全额领取了工程款项。从2018年7月19日至同年12月22日,也就是***所谓的用工时间段内,***公司分8次向***支付了53.8万元。***不可能说只付给了工人生活费而没支付工资,否则法院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有权侦查机关移送本案追究***的刑事责任。同时,基于伪造的嫌疑,也应当追究涉案当事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四、即便法院认为***可以依据结算单据向***及***公司主张相关的款项,***公司应承担的也不是结算单据当中的数额,***公司分包给***的工程仅仅限于钢柱钢梁、楼梯等,不存在有其他的工程项目及点工。***在确认***所欠工资23010元的同时确认电梯井单算金额为11000元,而该电梯井的施工并不在***公司与**工贸公司合同中,也不在***公司与**工贸公司相关的结算工程范围之内。同时,在2019年12月30日出具欠条之后。2020年的1月6日,***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了工资4911元和5000元,前述电梯井11000元以及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工贸公司辩称,**工贸公司不存在欠付***公司工程款情形,尚欠付的保修款到期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31日和2024年10月31日。 信息集团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目前尚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信息集团公司累计已支付5.91亿元,均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信息集团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海投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组织当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认证对各方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对争议事实则在争议焦点分析时一并予以认定: 2019年12月30日,***向***出具工资结算单1份,载明:“18年8月-12月底,在软件园三期A10共做面积5593平方米,电梯井单算11000元,5593平方米×10=55930元,总收入66930元,生活费1920元,借支42000元,实欠工资23010元。” 2021年3月30日,本院给***做询问笔录1份,经询问,*****:“我和***一起做的软件园三期的钢结构表层的防火涂料工作。那边一共有三栋楼,我做的是三栋楼的地下室、所有电梯井(三栋楼地下相通)以及进门右边那栋楼用吊篮做的柱子、钢梁外立面防火涂料。我是从2018年9月份开始进场施工,做到2019年1月份我儿子结婚就回去了,回去就没再回工地做了。***出具的工资结算单是真实的。若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资单是2020年4月份***补写给我的,我们几个工人找到***,因为***以前也是做工程的,我给他做过工程,就找他帮忙提起诉讼。***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上的签字都不是我本人签署的,钱都是***给我的,不认识这些公司我只认***转给我的钱。” 2017年4月26日,信息集团公司(发包人)与海投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承包范围: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的预制构件深化设计、预制构件生产、基础工程、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地下室及上部主体工程外配套等工程。合同价款暂定653367777.77元。其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5%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 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14日开工,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 信息集团公司提交了1份2019年12月29日由海投工程公司以及案外人厦门纵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支付月报报批单》,载明: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工程申报款695679296.78元×85%=591327402.26元,到上期累计已支付合计553299676.45元,本期支付款591327402.26元-553299676.45元=38027725.8元。信息集团公司另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辅助明细账,显示其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向海投工程公司支付38027725.8元。 2017年8月21日,海投工程公司(甲方)与**工贸公司(乙方)签订《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防火涂料等材料)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为建设厦门市软件园三期高速路以北研发区一期A10号楼项目之需要向乙方购销防火涂料等材料,暂定金额109989872元。 **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泥制品、……;2、铁件加工……;3、销售:电力设备、电缆附件、建筑材料。 经询问,**工贸公司自述海投工程公司已将案涉合同相关款项足额支付给了**工贸公司。 2017年12月2日,**工贸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分包合同》,约定:经甲方招标确定,厦门软件园三期A10号楼工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分包合同工程由乙方进行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承担厦门软件园三期A10号楼工程项目钢结构工程室内防火涂料供应及施工,及设计变更、甲方临时指定的工作,并满足业主、总包及甲方的要求。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涂料材料供应、损耗、设备施工、检测试验、技术措施、脚手架、安全文明措施、排污、样板/样品材料及施工、耐火极限实验报告(有效期内)、防火涂料与构件表面油漆的相溶性及粘结性检测、各级消防报验、验收(包括获得各级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备案)、……。单价及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含税)。质保金:在主体工程保修期满后28天内,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剩余保修金后,无息支付乙方保修金的余下部分(其中两年保修期满后付3%,5年保修期满付清余款)。 2020年1月6日,***公司与**工贸公司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735.93万元。另,双方确认目前仅剩余保修款36.8万元未支付,其余均已支付。保修期到期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31日和2024年10月31日。 ***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显示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持有2020年6月1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火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18年6月26日,***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防火涂料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将厦门软件园三期A10号楼工程项目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承包给乙方,由乙方包干组织人力施工(不含材料)。……一、承包性质:劳务包干施工。二、承包范围、内容:1、范围:甲方与总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防火涂料涉及的所有分项项目施工。……。2、内容:钢柱、钢梁、钢梯的抹涂、喷涂……。五、承包价格及计量。……。3、本合同总施工面积暂定为:140000㎡,施工总造价暂定180万元整(本预估作为施工预估、预支的依据)。 ***公司与***之间长期存在工程分包关系,涉及多个项目工程,2020年1月18日,***公司与***共同签字确认了1份《***(施工队)工程费结算汇总表》,里面包含从2016年至2019年各个项目工程,其中标明:(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A10(3.0h)金额428946元;(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A10(2.0h)金额1618666元;(2019年度)软件园三期A10(1.5h)金额44328元;软件园三期罚款22000元。备注:“已结算清楚”,***在备注处签名。 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支付4911元,2020年1月16日50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并作出预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所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否有合法依据的问题;二、关于***出具给***的工资结算单中涉及电梯井单算金额11000元是否属于***公司分包给***的软件园三期项目以及***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工资9911元是否为支付本案工资结算单中欠付款项的问题;三、各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何法律责任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 1、关于欠付工资额问题。本院认为,***和***对欠付的工资总额以及涉及的工程项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即认定***尚欠付***工资23010元。 2、关于利息问题。本院认为,***于2019年12月30日向***出具工资结算单,未约定支付时间,现***以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19日其主张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计算标准应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并以年利率5%(***起诉主张利率标准)为限计算,***超过部分利息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 1、关于***出具给***的工资结算单中涉及电梯井单算金额11000元是否属于***公司分包给***的软件园三期项目问题。 ***认为,电梯井仅代表电梯井所在位置的钢结构、钢梁、钢柱的防火涂料施工,因该部分工程系临边工程,需要脚手架外挑,施工难度较大,因此与***商量该部分施工单独计算工资。 ***认为,电梯井只是***与工人将该位置的钢梁、钢柱钢结构的称呼,因该部分施工难度大,就该部分单独计算工资,该部分工程仍然是***公司分包给***的工程。 ***公司认为,***公司分包没有分包给***电梯井项目。 本院认为,***公司与***签订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二、承包范围、内容:1、范围:甲方与总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防火涂料涉及的所有分项项目施工。……。2、内容:钢柱、钢梁、钢梯的抹涂、喷涂……。”而***所出具的工资结算单中的“电梯井”只是其与***之间为便于结算的称呼,并不能简单通过文字表述推断其工作范围,故该部分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可认定工资结算单中电梯井单算金额11000元项目属于***公司与***签订的《防火涂料施工协议(合同)》范围。 2、关于***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的工资9911元是否为支付本案工资结算单中欠付款项? ***认为,***公司所抗辩的这9911元款项所涉及项目为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项目,而不是案涉软件园三期A10项目。此外,该9911元发放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27日4911元,2020年1月16日5000元,其中2019年12月27日发放时间在工资结算单出具之前。并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案外人***(*****该人系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务)2021年4月27日通话录音(载录:毛:你们怎么帮别的公司发钱呢?钟:不可能,不可能,如果是其他分公司和他们合作那是可能的,现在和他们合作的只有京东和邮轮项目。毛:他们现在说你们发的是集美软件园的钱。钟:那不可能,如果写的是邮轮项目,那就是邮轮项目的钱。),以及与案外人**(*****该人系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西海湾项目预算员)2021年4月28日的通话录音(载录:王:那个项目上的付钱是我负责的,我从来没听说过有帮别人付钱的说话)。 ***认为,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项目没有分包给***,在该项目中***只是帮***公司找了工人,工人工资均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不是代付软件园三期A10项目的工资。其中***公司提交的落款时间《施工付款审批单》“***”签字是***所签,载明的“440000”元也收到了,该款项属于***公司误将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项目写入软件园三期A10项目。 ***公司认为,对***提交的通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项目不是***做的。因***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公司系请求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代付工人工资的方式来支付其应付的工程款。并提交《施工付款审批单》(该单中有***签字,也备注软件园三期A10)以及《农民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及发放表》(备注: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和***均否认案外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该部分工资属于支付案涉工资结算单中欠付的工资,***公司提交的《农民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及发放表》亦备注为厦门西海湾邮轮城1#2#3#4#地块主体工程,现***公司仅凭《施工付款审批单》有***签字并备注软件园三期A10即抗辩认为该部分属于支付案涉工资结算单中欠付的工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因***与***公司之间存在多个工程项目往来,该部分款项就***与***公司的结算问题应另行处理。 争议焦点三: 1、关于***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为***提供劳务,现***欠付***工资,应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2、关于***公司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对***所负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其他各被告责任问题。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三十条第三、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1)关于信息集团公司责任问题。该公司系建设单位,现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85%,现并无证据证明信息集团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而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故***要求信息集团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2)关于海投工程公司责任问题。海投工程公司系总承包单位,海投工程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名为材料采购合同,实际包含了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工贸公司并无建筑施工资质,应属于分包给不具备合法建筑施工经营资质单位之情形,该行为是最终导致欠付工人工资的原因,海投工程公司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工贸公司责任问题。其一、**工贸公司欠付***公司的工程款仅剩保修款36.8万元,该保修款未届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保修期到期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31日和2024年10月31日;其二、***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显示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该公司持有2020年6月1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火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但**工贸公司将非法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公司,对于最后欠付工人工资亦存在过错,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第四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23010元及利息(以23010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并以年利率5%为限,自2020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2元,由***、厦门海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第三、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