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沙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89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8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正确。因本案涉讼的工程建设地在厦门市海沧保税区,即位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根据本院的指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南京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汉聪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