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6民初10131号
原告: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2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以深圳市龙控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芳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邹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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