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明天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民初2659号
起诉人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荣福,该公司总经理。
2016年4月11日,本院收到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江西明天高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其南昌海关龙南办事处进出境货运车查验场所改造升级款且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江西明天高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南昌海关办事处进出境货运车查验场所改造升级货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5.75万元),暂合计55.75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江西明天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江西明天高科技有限公司就南昌海关龙南办事处进出境货运车查验场所改造升级项目签订合同,合同名称虽为《采购合同书》,但其中对项目造价、工期、工期延期、工地安全、项目验收、工程移交等内容进行约定,项目造价包含材料费、安装费等;起诉人的义务包含了工程施工的义务,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厦门荣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昕颖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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