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22执异字第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泽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川2022执688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部分金额的冻结用于解决公司困难,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