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靖,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2号(成都热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戴泽坤。
原告***与被告***、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山权
人民陪审员 唐明伟
人民陪审员 何文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