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1民初2673号
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3单元24层2407号。
法定代表人:**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家店路2号(成都热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热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1元,由原告四川久玖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薛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