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206执201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厦门好兆头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为结算总价230216元,保修款44291.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书记员 陈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