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6民初9287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5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周万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