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81民初6956号
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安民村624-1号一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5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2元,减半收取计3301元,由原告福建省山顶创富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