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58号
原告:广州迅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362号2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21102075Y。
法定代表人:**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5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013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迅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迅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迅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广州迅途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