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639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奕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