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639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奕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