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809号
反诉原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5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15522013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三站村利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6410953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福建巨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同年4月20日,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2020年6月23日,反诉原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美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