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执复189号
复议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是否已履行完毕。
首先,宝德公司主张双方就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总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见海峡公司作出同意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总金额以5071677元结算的意思表示,且海峡公司不认可本案已履行完毕。宝德公司提供的《福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应支付款项明细--2019.2.19》及《福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应支付款项明细--2019.03.12》,海峡公司均未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不能认定为双方对本案款项进行结算的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一致同意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总金额以5071677元结算,宝德公司关于双方就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总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的主张依据不足。
其次,关于本案执行标的中利息部分,仅以金融机构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最小金额1086301.47元为参考,加上应付工程款4782847.26元,就已超过宝德公司支付给海峡公司的5071677元,况且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故宝德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泉州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并由被执行人宝德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宝德公司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泉州中院(2019)闽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泉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宝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宝德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发给海峡公司一份《清偿确认书》,但未显示具体内容;宝德公司虽提到“金额是5071677.26元”,但未见海峡公司作出同意本案工程款及利息总额以该金额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2、宝德公司提供的《福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应支付款项明细--2019.03.12》仅加盖宝德公司印章,海峡公司未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福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应支付款项明细--2019.2.19》未加盖任何印章。3、本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以3637643.74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该行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分别以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进行计算,共得出1355466.89元、1336935.12元、1119828.42元、1086301.47元四种计算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执异6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守庸
审 判 员 黄建飞
审 判 员 严增荣
法官助理 马 巍
书 记 员 陈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