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华泰小区28幢126店铺二楼。

代表人:刘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48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函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未查找到下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本举证(约谈)告知书》,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戴梅影

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