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2民初9573号
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紫溦,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泉州唐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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