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57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李章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安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高塘乡高塘村13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7XL1965。
法定代表人:徐桂发,总经理。
被告:邹建权,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二十二冶公司)、江西安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心公司)、邹建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二十二冶公司承建了吉安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电弧炉节能环保升级易地改造项目炼钢、轧钢工程,后被告二十二冶公司将该工程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安心公司,安心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被告邹建权。被告邹建权在施工过程中聘请原告作为水泥工。2021年4月30日早上,原告在竹梯上工作时,突然有根钢管掉下砸在竹梯上,致原告从竹梯上摔下受伤。原告先后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252天,并被医院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伴瘫痪、颈5/6椎体滑落、头皮破裂。2021年12月21日,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护理营养期均从受伤之日起至评定伤残前一日,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含康复治疗费。不含鉴定费),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3649.48元(已核减邹建权支付的医疗费155374.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向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1日该局已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的损害赔偿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已收21393元的受理费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星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