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060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057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6CG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徐夕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490.5元,由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