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15190号
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8幢8122室(上海庙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夕林。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1-1001、1002室。
负责人:张莉。
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上海沪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