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铜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瑞昌市铜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吉水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民初1731号
原告:***,男,汉族,吉水县人,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告:瑞昌市铜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159501843U。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瀼溪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柯长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水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吉水县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叶太,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瑞昌市铜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吉水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美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