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434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40岁,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大道24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在向法院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