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5民初50号
原告:查正友,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A座30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正友与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正友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晨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