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38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3-13-4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滇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鼓楼北街2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滇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滇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滇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司股权等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滇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