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霸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再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霸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兴华北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冀1081民初854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冀10民申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陈述,其所处区域疫情防控措施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不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依法对再审申请人的注册及办公地址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在再审申请人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作出“本案按原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85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凤岭
审 判 员 刘润涛
审 判 员 丁宗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苑朋良
书 记 员 齐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