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2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许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雨,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霸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兴华北路西侧88号。
法定代表人:邓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霸州市金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终85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蔺迎春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