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570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73734172E),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A座3034。
法定代表人:许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