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南口路六号A座3034。
法定代表人:许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上诉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滨海凌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