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远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8726号
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8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 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于2019年4月27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594190元及利息(以594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1元,由被告五建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告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物业工作人员反馈,该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 本院在执行过程,于2020年11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阳里17-1-504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20年11月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津AZ××**别克牌及津RJ××**凯马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天津远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秀丰 审判员  高俊利 审判员  许晓辉
书记员  吴思宇